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三种情形,则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案例:留取5至8年房租后,聊城一“老赖”夫妻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
因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可房子是本人和家属生活必须的唯一住房,可以逃避执行吗?以前可以,现在却不一定了。“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执行局就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张某、刘某的唯一住房,现该唯一住房通过司法网拍拍卖完毕,已经强制腾空并交付使用。这也是2017年5月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后,东昌府区法院对“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首例执行案件。
陈某诉张某、刘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东昌府区法院审理终结,执行标的额为90万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陈某申请执行,案件移交法院。两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既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传唤拒不到庭,离开聊城去向不明,有意规避执行。
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有共有房产一处,登记在丈夫刘某名下,但该房产一直有两被执行人的父母居住生活,且两位老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法院了解该情况后,立即依法查封了该房产。
执行法官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向其父母宣传相关法律,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并劝其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一定主动联系两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对两位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强制拍卖查封的房产。
由于两位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一直拒绝主动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果断采取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在做通申请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即必须为被执行人及被抚养的家属留足5-8年的房租费,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了网拍,经两次拍卖最终由案外人以最高价竞得。
但被执行人的父母以没有住所为由,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拍卖房产无法交付。执行法官及时在被拍卖房产处张贴了迁出公告,限期腾空,否则依法强制执行。
该唯一住房被法院强制拍卖后,迫于法律的威慑力,最终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提出要求要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经执行法官努力的工作,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为被执行人留取5-8年房租费问题上,已经协商一致,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拍卖的房产也顺利交付。
唯一住房,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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