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如题所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其主要职责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担责令限期整改的具体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等。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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