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的年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七章,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扩展资料: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职务。
在公务员制度与参照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为九至十四级。
科员其实就是一般工作人员,非领导干部,分为四种: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原大专毕业定为科员二十六级,本科毕业定为科员二十五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原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