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有一块土地,从62年起一直是村林场,一直归村集体所有,88年的时候土地退还给我们组,<6组》。但村里继续承包经营林场,此时一次飞机勾图把该土地勾到隔壁村的地图中了,但管理权一直属于我们村,只到2010年修建高速公路经过该片林地,要求征收该地段,我们村便把林木全部砍伐,给了我们组提成以后叫我们组自己领高速公路的赔偿款。此时!问题出来了,隔壁村也来争该地段,于是,乡政府便将赔偿款18万余元暂压在乡政府,说等调解好纠纷再发放!但是一直到今年的8月22号,我们才知道乡政府在不通知我们组的情况下,依据当时的飞机勾图,于去年的6月份,把该路段的赔偿款11万余元划归隔壁村去了,请问我们组该怎么办。《该山林一直是我们村种树,我们组拿提成,从62年到现在已经砍伐了2次树木,这样的事实能成为确定土地权属的证据吗?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可以走如下处理程序: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