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爱情,不可把他单纯形容为“真实的”或者“虚幻的”“合乎理性”或“非理性的”。他是由人的心理各个领域中的相互矛盾的因素构成的。从认识的逻辑来看,爱情本身就是不和逻辑的,矛盾的,原因也就在这里。每个人通常都极力回避思维中的矛盾,都极力把事物和现象的复杂本质加以简单化。当理性思维的人把网络爱情放置在虚拟的空间里加以评说时,它看上去是不合乎理性的,当感性思维的人把网络爱情归结为爱情的一种时,
网络里的爱情又是真实的。
霍布斯说:“爱情是一个人对他需要自己所爱慕的那个人的认识”。爱情总是具有一定的认识内容。爱情的认识内容并不是对某个人的单纯知觉,而是对他的深刻认识和了解。否则就根本不会有相爱双方的情感和道德的适应。
网络内众多的社区,聊天室,BBS为网民们提供了交流思想的场所,在虚拟世界的交往中,由于摒弃了身体语言的障碍,人们的
抽象思维能力和
形象思维能力会受到激发,异常活跃。由于受交流的条件所限,(无声,无视觉感受,无身体接触,以文字为主要交流方式),使得网络里的交往主要是一种思想和意识之间的交流。人与人之间只要存在交流,无论是在真实的空间还是虚拟的网络,都必然会参与人的情感因素:远近亲疏,喜爱厌憎等。在虚拟的空间里,人的想象获得了很大的自由,从而也为完整的感情体验创造了条件。
在每个人的心中都有自己的理想形象。在网络里,男女之间由思想的交流产生好感,由好感产生自然的眷恋之情,然后又产生再交往的愿望。这是人们的情绪相互作用,人们的心理亲合的一种特殊表现。在网络里,由于相互间看不见,听不见,首先就会把对方设想为自己心目中的理想形象。但这种理想化的形象并不是凭空而造的,是在已经获得的一定的信息的基础上才被激发的。一个人如果不感知,也就不认识某个主体,是不会对他产生任何感情的。
没有信息也就没有情绪。感性资料被不断地分析和综合。心理总是作为整体发挥作用的。男女双方都把异性对象的网络形象同自己头脑中早就存在的思想,观念,价值定向,观点加以对照,进行逻辑处理。这是一个对知觉进行思考的过程,是根据理性标准对这些知觉加以评价。每一方都或多或少地了解对方的思想,品质,才干,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他自己的观念和理想,其中还有数字化照片带来的形象感受。
被感知并经过处理的信息具有了感情色彩。如果直观对象符合主体的欲念和心意,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感情。这种感情为感受提供特殊的情绪氛围。一个开始博得爱慕的网络形象逐渐成为心理满足的实在内容。感情使对待恋爱对象的态度中的认识因素带有
主观性。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网络里这种隔着面纱的交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允许了虚假和掩饰存在。如果人与人之间仅仅停留在精神的恋爱上,那么网络也许是一个最好的存在空间。它可以使意中人的形象永远保持在最佳状态,可以成就一种完美的精神爱情--问题是,有多少人能够让这种爱情永远停留在网络中?网络爱情需要走进现实才能成为真正的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