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的小区的电线的产权属于三家单位的,电力公司说属于专线,他们没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前段时间电压忽高忽低,电力公司来检测了,说不适合送电,但天气热,有居民说要送,物业管理的电工就送电了,导致我的电器烧毁!
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到我,不能使用家用电器。我找了电力公司,他们说我们的线属于专线,是三家单位,产权不属于电力公司,他们没有维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XXX不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没有收取物业管理费,只是每月收取电费和气费(电费0.75每度,高于电力公司的0.55;气费2.1元每方,高于燃气公司1.9;说是公摊造成的),因为是单位的家属区,物业说是义务代收,所以不承担责任!
我想问问法律大师们:
1、这种情况小区住户和物业管理公司形成物业管理关系不?因为他们对小区的主线进行了检查维护,在电力告知不能送电的情况下还送电;
2、电力公司有责任没?产权不属于他们,也进行了告知;
3、物业管理没有通知到位,是不是失职?但是他们说没收取任何物业管理费。
4、最后一个问题,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是不是就只有认倒霉了?
谢谢各位大侠,回答的时候能不能援引法律理据,采纳后定追加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