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员证是具有一定办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办税工作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明。未取得办税员证的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聘任其从事办税工作。
1、办理办税员证的条件及方法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当地地税登记管理局领取《办税员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并盖好单位公章后连同被申请人的《会计证》或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的原件报送市地税登记管理局“办税员资格认定”窗口审核。经审核认定资格后,前往资格考试点报名(愿意参加培训可同时报名)并领取《办税员准考证》。凭《办税员准考证》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临时办税员证》,考试合格后换《正式办税员证》。
2.兼职办税员证
在“办税员管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办税员兼职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需盖上服务单位及兼职单位公章,持服务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A类企业可兼两个单位,B类企业可兼一个单位,C类企业不能兼职)。
3.更换服务单位后,换取办税员证
新服务单位与原服务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致的,须由办税员本人填写《办税员变更表》一式二份,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予以确认并签署意见,留存一份,返还办税员一份。新服务单位与原服务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一致的,则按原服务单位填写《办税员注销表》、按新服务单位填写《办税员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拟定申请的办税员的有关证件报请资格认定,并交回原《办税员证》。
《办税员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发证税务机关为《办税员证》年检年审工作的组织单位。凡持有办税员证的人员,均必须按照发证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年检结果在办税员证书内记录。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办税员证》年检的,《办税员证》自行失效。
对办税员奖惩制度
1、主管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对办税员进行考核,并开展优秀办税员评比活动,其对办税员的相关惩罚制度如下:
对不合格的办税员要责令其限期补考或注销其办税员资格,收回办税员证。
2.办税员违反规定,参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骗税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属实,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应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暂扣办税员证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新确定办税人员的决定。
3.对有两次以上上述行为的,可注销办税员资格,收回办税员证。
4.凡被暂扣、注销办税员证而其又是所在单位惟一办税员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收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税票及其发票购领卡,停止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一切涉税事宜。
办税员素质的好坏成为评比纳税先进单位以及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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