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无配偶)同居不违法,已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涉嫌重婚罪。
未婚(无配偶)同居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只是不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但已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则是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扩展资料:
1989年12月13日,最高法颁布了一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份意见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定性为“非法同居”。
“非法”这两个字很厉害,一下子便将无证婚姻归入法律应调整的范畴。后来,在新修改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的帽子才被摘掉。但同居关系仍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是男女关系的“灰色地带”。有的人选择同居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义务,但是一旦产生矛盾纠纷,他(她)也往往失去了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现实中出现了同居者分手后纠纷多却诉讼少的现象。
如果同居双方都未婚,形成的同居关系是不违法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未婚同居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在这种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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