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别人担保,跟妻子的财产有关系吗?

丈夫作为合同担保人,我并不知情,一气之下我和丈夫离了婚,离婚后我把我仅有的一点积蓄,我弟弟给我拿了一大部分钱,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在孩子的执意要求下又复婚了,我的房子现在和丈夫有关系么?复婚后法院把我丈夫的十几万车也拿走了,又拿走了十万块钱,我丈夫已经倾家荡产了,法院还会追究我丈夫责任么?

按实际情况,对于丈夫为人担保,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妻子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担债务。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扩展资料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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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6
首先要看丈夫担保的责任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若一般担保,首先债务人先以财产偿还债务,无力偿还部分由丈夫承担还款责任,丈夫还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若是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向债务人或是丈夫(担保人)任何一人要求还款,债务人有钱不还,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丈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也会判决丈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丈夫作为担保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除非妻子能证明两点,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该第三人明知这一事实,夫、妻负有举证责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妻子证明不了上述两点,妻子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2个回答  2015-08-27
1、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别人担保,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
2、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一般性规定,除列举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当然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实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当共同偿还;实质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亦即个人债务,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3个回答  2011-09-15
你丈夫作为担保人所负的债务,为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尽管你们离婚了,仍由你两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两点,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该第三人明知这一事实,夫、妻负有举证责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你证明不了上述两点,你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再会不会追究你丈夫的责任,一要看你丈夫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二要看是按份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是按份责任担保,则以其担保范围为限;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则要负责把全部被担保的债务偿还清为止。
第4个回答  2021-07-02

担保人配偶财产如果在申请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多久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由上可知,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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