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妥当,以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如纳税人状告违法的税务机关。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行政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察,案件终结后移交案件材料给同级检察院,由其审查认为应该提起诉讼的,再移交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检法机关对行政违法或行政犯罪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判决,被执行人或公检法机三机关对任一机关的决定认为有不妥的,相执行机关提出异意、修改意见、要求执行机关重新决定的过程。
简单地解释,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进入司法程序.而行政复议只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原机关的上级机关再审查一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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