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颜开对这一划分表示疑惑:取消对贪污受贿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对“巨大”、“特别巨大”这些用词,将来各级法院该怎么掌握尺度?是否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具体数额由两高解释便于及时调整”现行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4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南都记者了解到,这一标准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确立,18年来都未调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向南都表示,以前的标准已跟现实严重脱节,过去10万元就是很高数字,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已经不是很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新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标准,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从近年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来看,也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做出这方面的考虑和调整。也有司法系统人员向南都分析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这一规定,具体数额由两高解释,既便于保持刑法的稳定和立法的严肃性,也可以使得具体量刑的数额、情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及时调整,更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贪污金额已不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另一项显著变化是,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南都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些情节的具体规定,也将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表示,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涉案金额是重要参考因素,但不能作为唯一因素。“按现行的法律规定,10万元判十年、100万元也是十年,很机械,不合理也不够公平,以后改成既看数额也看情节,就更为公平。”许兰亭认为,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也不是完全与数额挂钩,有可能贪污500万元但情节很严重,也有可能贪污1000万元但情节不太严重。怎样理解情节严重的程度?许兰亭认为,金额仅是其一,还要看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什么损失,有没有吃拿卡要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比如贪污的是救灾款项,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焦点话题危险品肇事罪“天津爆炸最高判7年,太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称,30多年刑法修订都未涉危险品肇事罪,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在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就天津爆炸案建议,应加大刑法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沈春耀委员指出,根据现行刑法,像天津这样的案件最高判刑三到七年,太轻“恐怕向牺牲者、受害人亲属,向国人、向全社会都说不过去”。现行刑法第136条就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沈春耀指出,事实上,这一规定早在1979年的刑法中便存在,30多年来,历次刑法修订都未涉及该条款。“但现实摆在这里,像天津这样的案件最高才判刑三到七年。”他建议在刑(九)草案三审稿中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通过考虑最高刑期,把7年再往上提一些,或者考虑重新设计刑罚,此外,对负有监管职责的人也明确要依法追责。沈春耀刚说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也表示“附议”:“加大对这方面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既对社会有个交待,也能够警示和预防。”终身监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终身监禁”并非增加新刑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中对贪污受贿罪被判死缓者,减刑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的规定,昨天成为分组审议议论焦点。有代表建议,比照国外法律规定,应综合考虑将其他危害社会犯罪的行为也纳入“终身监禁”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严以新说,国外对“终身监禁”有明确定义,更注重对判无期、死缓,释放出来后对社会危害特别重大的,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对这一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现场释疑:刑(九)草案三审稿中的“终身监禁”并非是增加新刑种,“实际上它是对死缓的一种执行措施,是一个状态,宣判死缓转成无期徒刑,就得终身关在监狱中,不得减刑、不得假释”。而南都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判处无期徒刑执行2年后,可减刑至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还可以减刑至15年。扰乱法庭秩序罪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后仍存律师被乱治罪可能对于此前颇受律师界关注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昨天,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兰坦言:刑(九)草案三审稿修改后,仍存在律师因此被乱治罪的可能。刑(九)草案三审稿对现行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修改,明确“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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