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开店优惠政策有:减免税收优惠和减免规费。
减免税收优惠如下: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劳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工厂凡是安置残疾人员占总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减免规费如下: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根据规定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相关部门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按规定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扩展资料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参考资料:残疾人_百度百科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根据有关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及对生产销售提供残疾人专用的用品用具,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对从事其他个体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贫困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由市残联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并根据需求提供小额贷款。
扩展资料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办法》明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