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的出现,使普通公民能够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独断专行,纠正其不周之处。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鉴于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困难较大,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文,作出比较灵活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
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有权参加所办案件的全部审判活动,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作出判决或裁定。除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以外,凡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大多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定期轮流到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有的经人民法院向当地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邀请,由各该单位临时推选代表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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