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何区别?

如题所述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

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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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4-01-15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都是政府采购中常用的方式,但它们在操作方式、灵活性和竞争性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公开招标是一种最正式的采购方式,以价格为主要评标标准,即最低报价者中标。然而,这种方式可能导致供应商只注重价格而忽视质量和服务。
竞争性谈判与公开招标不同,它通常由采购人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主要看价格。虽然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但是因为只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可能会丧失一部分有竞争力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是为了解决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的问题,可以理解为竞谈和公开招标的结合。它是一种基于协商和谈判的采购方式,采购人通过与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确定采购方案和合同条款。竞争性磋商综合了价格、质量、服务等各方面因素来选择最佳供应商。
第2个回答  2022-03-28
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结束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合格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迫切需求。但应是买方不可预见的或不是买方延误造成的。
(四)总价无法提前计算。这里是指由于购买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不确定而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五)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
(一)政府采购服务。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因此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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