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土地使用权成功后不得再转让竞买权

如题所述

【问题】

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拍卖一房地产用地,甲公司竞得该地块,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但是由于某些原因,甲公司无法参与该地块的开发,私下与乙公司协商交予其开发。甲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表明将土地交乙公司开发,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国土资源局是否可以直接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拍卖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时竞买人的资格问题,以及竞买成功后能否将竞买权转让的问题。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物权法》中新增加了工业用地作为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作出了规定,即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由此可见,只有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适格的竞买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拍卖出让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适格的竞买人依照此规定竞买成功的,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案中甲公司由于具备开发资质,在经过拍卖出让的程序后,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这种竞买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是专属性的,是基于其适格的竞买人资格和其他出让人要求的条件才取得的,是不能再让与他人的。让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竞买,随即转让竞买权的行为本身就是在规避法律,最终达到不符合拍卖出让竞买人条件的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此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不予支持,国土资源局不能直接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公司无法参与该地块的开发,私下与乙公司协商交予乙公司开发的行为实为放弃竞得宗地。依照规定,甲公司作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又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对于这宗土地,应当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重新确定适格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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