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独生女,已定居在外地,父母担心终后无人拜祭,想赠与堂兄一笔钱过继送终。父母想法思想,没考虑涉及的更多问题,首先养老送终我肯定会承担,母亲曾有过中风一直是由我照顾,堂兄的品性如何也先不谈,钱给了日后也无法保证是否能做到终后拜祭,生病后能照顾更不现实,父母不会写遗嘱,日后是否会更趁父母糊涂时做手脚,影响财产继承,如果真过续估计父母仅仅是个口头处理,请问这种名义上的过继是否有继承权。
过继子女系民间通俗称谓,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养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有的。
大姐虽然过继给了姑姑,但是她是朋友父亲的亲生女儿,享有继承权。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为朋友的父亲再婚,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父亲名下的遗产大姐有权力继承。
继承法中遗产指的是: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扩展资料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
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
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中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
如果该堂兄没有在病老时照顾父母,或并没尽职照顾,存在一种虚无的走形式,该遗赠抚养协议是否自动失效。
另外,如果没有签订该抚养协议,也没承担照顾责任,该堂兄趁父母年老糊涂,通过不合法手段做出假遗嘱,是否可以继承超出当初承诺部分或全部财产。
1没有在病老时照顾父母,或并没尽职照顾,该遗赠抚养协议是无效。
2,继承谈不上,因为你这个堂哥本身就不是法定继承人,你才是法定的继承人。对于他只有遗赠,如果你父母出具了经过公证的遗赠协议,那就是有效的。
如果不想以后出说道,还是签遗赠抚养协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