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过继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我是独生女,已定居在外地,父母担心终后无人拜祭,想赠与堂兄一笔钱过继送终。父母想法思想,没考虑涉及的更多问题,首先养老送终我肯定会承担,母亲曾有过中风一直是由我照顾,堂兄的品性如何也先不谈,钱给了日后也无法保证是否能做到终后拜祭,生病后能照顾更不现实,父母不会写遗嘱,日后是否会更趁父母糊涂时做手脚,影响财产继承,如果真过续估计父母仅仅是个口头处理,请问这种名义上的过继是否有继承权。

过继子女系民间通俗称谓,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养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1-25

有的。

大姐虽然过继给了姑姑,但是她是朋友父亲的亲生女儿,享有继承权。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为朋友的父亲再婚,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父亲名下的遗产大姐有权力继承。

继承法中遗产指的是: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扩展资料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

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

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中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一,如果死亡当事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和,那么走法定继承的程序。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过继子女(收养子女)和婚生子一样,是遗产的第一序位继承人,有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2,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第3个回答  2012-02-06
你所说的过继在法律上称为收养。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若你父母通过遗嘱方式让你堂兄继承财产属于遗赠性质,你堂兄可以依此获得相应财产;若你父母并无遗嘱,则你堂兄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2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你这个象养子女,但是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不属于养子女。

你家这种情况要是说属于什么,应该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追问

如果该堂兄没有在病老时照顾父母,或并没尽职照顾,存在一种虚无的走形式,该遗赠抚养协议是否自动失效。
另外,如果没有签订该抚养协议,也没承担照顾责任,该堂兄趁父母年老糊涂,通过不合法手段做出假遗嘱,是否可以继承超出当初承诺部分或全部财产。

追答

1没有在病老时照顾父母,或并没尽职照顾,该遗赠抚养协议是无效。

2,继承谈不上,因为你这个堂哥本身就不是法定继承人,你才是法定的继承人。对于他只有遗赠,如果你父母出具了经过公证的遗赠协议,那就是有效的。

如果不想以后出说道,还是签遗赠抚养协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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