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起我租了一个厂房做食品加工,自今已经先后形成长期租赁关系,双方一直未有任何矛盾纠纷。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最后一次签订《房屋续租合同》并约定了租赁合同规定我方有优先续租权和可以获得拆迁赔偿,之后由于双方在之前的长期租赁中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原因,从此不再签续租合同,缴纳租金即认可续签关系,可合同中的租赁关系只持续至2019年3月31日,之后由于2018年12月5日及2019年3月7日桂林市房屋征收办已发布了两次征收通知,并于2019年3月7日至15日对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包括该房屋在内)全部入户丈量登记汇总了,该租赁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而此时我们的租赁合同关系尚存,正在租赁期间。可是租赁期只剩一个月后,厂房已经被丈量,可房东突然要收回房子不再续租,并且强行拆掉了我厂大门并砌墙封堵,试问我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赔偿和装修费用赔偿。
现在就是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了,虽然政府的拆迁公告已经下达但是还未拆迁,现在已经4月29号了,租赁合同已经过期一个月了,房东就不想再给我们续租了,现在算不算我们正在使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算我们的租赁合同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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