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当事人(女方),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法院已下达传票,但是男方多次以各种理由拒接传票,叫本人去拿他不去,邮寄给他,他拒收,而且法院派人3次到家里找男方,男方拒不回答也不开门,装作家里没人。
问:1.法院对此还有什么办法吗?
2.法院是否会因找不到当事人而驳回我的诉讼吗?
3.如果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多久之后才能再次申请?
另外,双方的通话录音是否可作为证据,而且如果子女出庭给作证,男方有第三者和家庭暴力,对离婚判决,有没有决定性因素?
现在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败诉,而且被告缺席审判的,法院称让我带法院的人把判决结果送给原告,请问这是法院的事还是我应尽的义务?换句话说,法院说让我找到被告,然后让我给法院打电话,他们来人找被告。原告必须得这么做吗?
诉讼离婚,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
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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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什么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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