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高手解答经济法的案例

某研究所A、国有企业B和个人C签订合同,商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以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5万元;C以现金16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经A和B同意,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经A和B同意,C以劳务折抵6万元出资。
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6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C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应当是B以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吧?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因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3、经A和B同意,就对内不成但违约责任了。

4、不符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你既然能把问题打出来也应该能找到答案,所以自己看法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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