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的工科研究生的学费大约多少?奖学金是怎么样的?

如题所述

研究生学费为三年1万5(有可能是2年或两年半的)
奖学金:由于理工大学为奖学金改革试点单位,主要是导师奖学金代替了以前的普通奖学金。分为1等2等,一般没有3等。试导师的情况而定了。下面是改革前的文件,你看一下,除了普通奖学金外,现在还实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导师基金奖学金、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研究生突出贡献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六种;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优秀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研究生突出贡献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六种。

第二条 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 在科研工作中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导师交付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5.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努力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6. 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二章 奖学金的适用、标准及评定原则

第三条 奖学金的适用、标准

(一) 普通奖学金
1. 适用于国家计划内招生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自筹经费、强军计划、单考生和其他另有协议规定的定向委培生除外);
2. 应届毕业本科生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入学前参加工作时间不满两年者,奖学金标准为220元/月;
3.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时间累计满两年(含两年)以上者, 奖学金标准为240元/月;
4.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时间累计满四年(含四年)以上者,奖学金标准为260元/月。

(二)导师基金奖学金
1. 博士生导师基金奖学金标准根据校发[2001]11号文件确定,共分两类:A类750元/月,B类700元/月,D类700元/月。
2. 导师基金奖学金中,每名博士研究生学校承担的部分为:A类600元/月,B类550元/月,D类300元/月,其余部分由导师承担;校外博导申请在我校招生,导师基金奖学金全部由导师承担。

(三)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1. 适用于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在籍研究生;
2. 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3000元/人·学年;
3. 优秀硕士研究生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

(四)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
1. 适用于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在籍毕业研究生;
2.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为1500元/人;

(五)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 适用于在社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干部;
2.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标准分为两等,分别为:
1) 一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标准为1500元/人;
2) 二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标准为1000元/人;

(六)研究生突出贡献奖学金
1. 适用在科研、竞技、文娱、学术、社会等领域取得重要成绩和突破,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
2. 突出贡献奖学金的标准根据贡献大小予以相应奖励。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与发放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1. 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确定人员名单,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 每学期末考核一次,经考核不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停发或减发普通奖学金。

(二)导师基金奖学金
1. 导师基金奖学金的享受标准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确定,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 每学期末考核一次,经考核不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停发或减发导师基金奖学金。
3. 博士研究生享受导师基金奖学金的时间为三年,由于论文和课题原因确有必要延长毕业时间,需向培养办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再发放一年的导师基金奖学金。如延长毕业时间超过四年,则需经研究生院主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发放导师基金奖学金。

(三)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1.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须本人申请,由导师、班级推荐,经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授予“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称号,其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 优秀研究生的评定比例为在籍研究生总人数的6%;
3. 评选范围为规定培养期限内,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在籍研究生;硕博连读和直读博士的研究生在转为博士就读的第一学期内,可按硕士参评;
4.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定于每学年的九月中旬进行。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
1. 在校期间,曾连续两次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或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可申请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2.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其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3. 实行两年制培养方式的毕业研究生,可以院系推荐的方式申请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经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
4.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定于每学年的十月下旬进行。

(五)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奖学金的各项评定条件;
2) 在各级社会工作中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3) 在学校的稳定工作中能够保持清醒的认识,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维护学校的稳定发展大局;
4) 具有较高的个人综合素质,应对突发事件积极、有效、恰当、合理。
2.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比例确定为:一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为1‰,二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为2‰;
3.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申请,采用各级研究生会或院系推荐的方式,产生候补人选,报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评定,确定获奖人选,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其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4.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定于每学年的九月下旬进行。

(六)专项奖学金
1. 适用范围:在规定培养期限内,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在籍研究生;硕博连读和直读博士的研究生在转为博士就读的第一学期内,可按硕士参评;
2.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奖学金的各项评定条件和某项具体专项奖学金协议规定条件的研究生。
2)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目的明确,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修养。
3) 在学习期间对所从事的课题研究有创新性,在国际、国内重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或解决经济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成果鉴定。
3. 评定办法和评定时间
1) 根据专项奖学金的具体协议要求,将名额分配相应院系;如奖学金协议无明确要求,则择优分配;
2) 各院系根据本院系教学科研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组成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各院系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相关人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程序采用个人自荐、导师和班级推荐的方式,产生一定数额的候选人报至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参评要求,评议确定奖学金获奖者人选并在系内公示三日,如无异议将获奖者人选报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3) 研究生院根据有关专项奖学金评审规定,最终审核各院系上报的参评人员,确定获奖人员,授予专项奖学金称号,其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4)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定为每学年的十月上旬进行。

第三章 奖学金的扣发和停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导师基金奖学金、普通奖学金;

(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奖学金的,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执行本办法。

(三)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内停发其全部奖学金。

(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其全部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自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内起,停发其全部奖学金 ;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发放(不足半月按半月发放,超过半月按整月发放)。

(六)因自费出国而申请中途退学者,自学校批准退学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全部奖学金。

(七)申请延期毕业未经院系和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者,延期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八)其他特殊原因,须停发其奖学金者。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由于违纪或受校纪处分者,视不同情况停发全部或部分导师基金奖学金、普通奖学金。

(一)每学期开学须按照校历规定时间注册,无故迟到三天以内者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并扣发本学期两个月的普通奖学金或导师基金奖学金;无故迟到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扣发六个月导师基金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节假日返校无故迟到者亦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校,对于擅自离校三天以内者,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扣发两个月的导师基金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擅自离校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扣发六个月导师基金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擅自离校超过一周以上者,扣发其当年全部奖学金;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受院级以上处分研究生的奖学金发放
1. 对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扣发六个月导师基金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
2. 受留校查看处分者,留校查看期间不享受任何奖学金。留校查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评议同意方可恢复奖学金的发放。

第七条 超过规定培养期限的研究生,停发其全部奖学金,若确有特殊情况,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及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发放其奖学金;

第八条 其它情况部分停发或扣发导师基金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

(一)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对于符合献血条件而拒不履行献血义务者,按《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有关规定,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按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二)未达到文明寝室标准的寝室成员,无资格参加该年度优秀研究生评比。

(三)故意违反研究生文明寝室管理条例,经多次教育无效,扣发该寝室成员六个月全部奖学金。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申请硕博连读、直读博士的研究生的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第三学期中期考核前,享受硕士生待遇,通过中期考核后从第四学期开始享受博士生待遇。

(二) 申请直读博士的研究生自注册博士学籍时起,享受博士生待遇。

第十条 奖学金的存档

(一) 研究生申报各类奖学金,须填写相应的奖学金申请表。

(二) 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研究生院留存,一份转入学生档案存档。

第十一条 各项奖学金经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其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方可报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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