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11田径裁判规则以及裁判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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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径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一节 田径运动竞赛的主要规则

  田径竞赛规则是裁判工作的执法依据,它保证了参赛者在规则范围内进行公平竟争,裁判员必须掌握规则。

  一、比赛通则
  (一)着鞋: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钉鞋鞋钉规定:4、9、12、25毫米,11枚,1条绑带。
  (二)号码: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佩戴号码,否则不得参加比赛。号码布分:前后大号码、小号码、体侧号码。跳高、撑杆跳高运动员允许带1块号码。
  (三)兼项: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同时参加多项田赛而这些项目又同时举行比赛时,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比赛中,或在跳高或撑竿跳高的每轮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某运动员后来又决定不参加试跳(掷),或轮到其试跳(掷)时不在场,一旦该次试跳(掷)已错过,应视其为免跳。
  (四)帮助:任何参赛运动员在比赛中不得提供或接受帮助,如伴跑或技术指导等。
  1、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1)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在比赛区域外进行交流。为了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座位。
  (2)可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以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可由组委会任命的佩戴袖标或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服装的医务官在比赛区域进行,也可由注册随队医务人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表的专门批准,在比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进行。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或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2、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应该禁止:
  (1)在赛跑或竞走比赛中,由非参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的。
  (2)运动员在比赛场内拥有或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CD机、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有关裁判长应对在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给予警告,并告戒他如重犯将取消其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随后在该项目中被取消比赛资格,那么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有效。
  (五)丈量单位:任何田赛项目成绩丈量,应以l厘米为单位,如丈量的距离不足l厘米不计。在跳高、撑竿跳高中,全部丈量应从地面垂直丈量到横扦上沿的最低点。
  (六)名次判定和成绩相等时的名次判定
  1.径赛
  (1)同组判定:径赛项目应以运动员躯干(不包括头、颈、臂、手、腿和脚)的任何部分触及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先后为准,以此判定名次顺序。
  (2)不同组判定:径赛项目按成绩录取最后名次时,在任一赛次中,当手计时决定成绩出现相等时,应根据判读的l/l00秒成绩处理。如果成绩仍然相等则有关运动员均应安排进入下一赛次,如实际条件不允许,则应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赛次的人选。
  (3)决赛判定:决赛中出现第l名成绩相等,裁判长有权决定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重新比赛;如无法重新比赛,则名次并列。其他名次成绩相等时,则名次并列。
  2.田赛远度项目
  比赛以6次试跳或试掷中最好的l次成绩作为个人的最高成绩(包括第l名成绩相等决定名次赛时的成绩),然后以各运动员的最高成绩排列名次。
  田赛远度项目中,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余类推。如仍相等,并涉及第l名者,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按原比赛顺序,进行新的一轮试跳(掷)直到决出名次为止。
  3.田赛高度项目
  比赛以每名运动员最后试跳成功的高度(包括第l名成绩相等决定名次赛的成绩)作为最后决定成绩,然后排列名次。
  田赛高度项目成绩相等时采用如下方法处理:
  (l)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2)如成绩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3)如成绩仍然相等并涉及第l名时,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在其共同失败的高度上或在失败高度中的最低高度上(在免跳情况下),每人再试跳l次。如仍不能判定则横杆应升高或降低,跳高为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试跳l次,直到决出名次为止。决定名次的试跳,有关运动员必须参加。涉及其他名次时,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例:
  运动员 跳跃高度 失败次数 决名次跳 名次
  1.70 1.75 1.80 1.84 1.88 1.91 1.91 1.93 1.91
  A O XO O XO XO XXX 3 3
  B - XO - XO XO XXX 3 3
  C - XO XO XO O XXX 3 X O X 2
  D - XO XO XO O XXX 3 X O O 1
  E O O O O XXO XXX 4 5
  F - O XO XO XXO XXX 4 6

  4.全能运动比赛
  以运动员全部项目得分的总和排列名次。
  全能运动比赛如总分相等时,应以单项得分高的项目较多者名次列前。如仍不能判定时,则以任何一个单项得分最高者为优胜。
  (七)抗议:对运动员参加比赛资格提出抗议,应在大会开始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倘无仲裁委员会,则向总裁判长提出。抗议涉及一个项目的成绩或执行问题应在该成绩正式宣告后的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抗议。
  (八)创记录
  1、径赛:同赛次多人创记录均承认。
  2、田赛:同轮次多人创记录均承认。

  二、径赛主要规则
  (一)利益受损:运动员挤、撞、踩鞋或阻挡别人而妨碍该运动员走或跑进时,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发生此类情况后,径赛裁判长有权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重赛。如发生于预赛,可令受损失的运动员参加下一赛次的比赛。
  (二)串道:径赛裁判长根据裁判员、检查员或其他人员的报告,证实某运动员已跑出自己的分道,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若运动员在直道上跑出自已的分道或在弯道上跑出自己分道的外侧分道线,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也未阻挡其他运动员,且在自己的分道跑过终点,则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三)标志物:除分道接力赛跑外,运动员不得在跑道上做对他们有帮助的标记或沿跑道放置标志物。标志物一般为大会提供的胶布。
  (四)擅离跑道:在中、长距离跑时,运动员擅自离开跑道或在公路赛跑时擅自离开比赛路线,不得继续比赛。
  (五)起跑犯规:对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应给予警告,之后的每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均应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全能径赛项目起跑时运动员第l次犯规,发令员应予警告;第2次犯规即取消比赛资格。
  (六)起跑口令:400米及400米以下各项径赛起跑时,发令员的口令为“各就位”、“预备”当运动员全部“预备"就绪,即可鸣枪。400米以上的项目,只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运动员稳定时鸣枪。
  (七)跨栏犯规:
  1、运动员在过栏瞬间其脚或腿低于栏顶水平面;
  2、跨越他人的栏架;
  3、裁判长认为有意用手或脚推倒栏架;
  4、手臂或身体的其它部位越出自己的分道而影响他人;
  5、因摔倒而影响他人;
  6、弯道上下栏时,起跨腿或摆动腿踩踏左侧分道线。
  有上述情况的应取消其比赛资格。除上所述之外,不得因碰倒栏架而取消比赛资格。
  (八)接力犯规:
  1、运动员未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
  2、棒掉落未由掉棒运动员拾起;
  3、未在接力区内完成传接棒(接力棒只有传到接棒运动员手中的瞬间才算完成传接;是否在接力区内,仅取决于接力棒的位置。);
  4、运动员传棒之后,跑错位置或跑出分道而阻碍他队队员者;
  5、4X400米接力中,第2棒运动员未越过抢道线切入里道;
  6、4X400米接力中,第3、4棒运动员在接力区擅自改变裁判员已安排好的位置或阻挡其他运动员(按照同队传棒运动员跑玩200米时的先后顺序,由内向外排列各自的接棒顺序,不应改变其在接力区起点处的位置);
  7、接棒人得到助力后跑进。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应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九)竟走:竟走是两脚与地面保持不间断接触地向前跨步走。每步中,在后脚离地之前,前脚必须与地面保持接触。支撑腿在垂直部位时至少有一瞬间必须是伸直的(即膝部不得弯屈)。
  (十)计时:计时应从看到发令枪发出的烟或闪光开始,到运动员躯干的任何部位触及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1、手计时成绩的计量单位为:凡在跑道上举行的各项径赛成绩,都要进位换算成l/l0秒,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各项径赛成绩应换算成整秒。如用3只表计取成绩,3只表中两只表所计成绩相同时应以这两只表所计成绩为准,如三只表所计时问各不相同应以中间成绩为准,如用两只表计取的成绩不相等时,应以较差的成绩为准。
  2、当采用电动计时时,10000米及10000米以下的各项比赛,应以终点摄影照片上判读到1/100秒,记录成绩的单位为1/100秒。在跑道上举行的10000米以上各项径赛,当判读的1/100秒时间不为零时,均应进位到较差的1/10秒,并以1/10秒为单位记录成绩。如20000米的时间为59:26.32应记录为59:26.4。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所有径赛项目,其时间应判读到1/100秒,当判读时间的末尾2位数不为零时,应进位成较差的整秒。如马拉松的时间为2:09:44.32,应记为2:09:45。

  三、田赛主要规则
  (一)时限:裁判员通知运动员一切准备就绪,试跳(掷)开始,该次试跳(掷)的时限,应从这一瞬间算起。一般不应超过下列时限:
  单项和全能项目时限(单位:分钟)
  仍在参赛的运动员人数 单项 全能
  跳高 撑杆跳高 其它项目 跳高 撑杆跳高 其它项目
  3人以上 1 1 1 1 1 1
  2-3人 1.5 2 1 1.5 2 1
  1人 3 5 2* 3*
  连续试跳(掷) 2 3 2 2 3 2
  *此处给予的试跳时间,只有当只剩一名运动员,而且之前的一次的试跳也是该运动员时才适用。
  应设置向运动员显示剩余时间的时钟。此外,一名裁判员在时限尚余15秒钟的时间内应持续举起黄旗或以其它方式示意。
  (二)无故延误:得到本人试跳(掷)的通知后,无故延误该项规定的时限,以失败论处。如果再次无故延误,即取消其继续比赛资格,但在此以前的所有成绩仍为有效。
  (三)提升计划:高度项目比赛中每轮横杆提升的幅度不得少于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当比赛中只剩下l名运动员,并且他己获得该项比赛冠军时,应征求该运动员意见,然后确定横杆提升的幅度。
  (四)有关跳高的一些规定:
  1、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
  2、运动员可以在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一高度上开始起跳,也可在以后任一高度上决定是否免跳。
  3、犯规情况:
  (1)双脚起跳;
  (2)试跳后由于运动员在试跳时的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
  (3)在越过横杆之前,身体任何部分触及立拄之间、横杆延长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者。运动员在试跳中,倘一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其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判为试跳失败。
  (4)超时限者。
  (五)田赛远度项目试跳(掷)次数及顺序: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超过8人,每人可试跳(掷)3次,有效试跳(掷)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试跳(掷)3次。倘第8名出现成绩相等,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均可再试跳(掷)3次。如果只有8人或不足8人参赛,则每人均可试(掷)6次。后3轮和最后1轮比赛前均需根据前面的成绩优劣进行倒排序。
  (六)在跳远比赛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
  l、在未做起跳的助跑或在跳跃动作中,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起跳线以前的地面;
  2、从起跳板两端之外起跳,无论是否超过起跳线的延长线;
  3、在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外地面,而区外触点较区内最近触点离起跳线近者;
  4、触及起跳线和落地区之间的地面;
  5、完成试跳后,向后走出落地区;
  6、有空翻动作;
  7、超时限。
  注:下列情况不为犯规:
  1、运动员在任意位置跑出助跑道白色标志线不算犯规;
  2、如果运动员的脚或鞋的一部分触及起跳板两端以外起跳线后面的地面,不算犯规;
  3、如果运动员在落地过程中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了落地区以外的地面,不算犯规,除非第一触地点同本款(3)的情况;
  4、如果运动员以正确方式离开落地区后,再向后穿过落地区,不算犯规。
  (七)三级跳远的有关规则:三跳顺序是单足跳、跨步跳和跳跃。单足跳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用另一条腿(摆动腿)落地。运动员在跳跃中以摆动腿触地不作为试跳失败。其余规则同跳远。
  (八)投掷项目犯规情况:
  1、运动员必须在规定的助跑道或投掷圈内进行试掷;
  2、运动员进入圈内必须从静止姿势开始投掷;
  3、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触及圈外地面,或触及铁圈上缘(包括推铅球的抵趾板上缘);
  4、以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将器械掷出(如铅球投掷时不得置于肩轴线后方);
  5、运动员在器械落地后方可离开投掷圈;
  6、离开投掷圈时,最先接触到的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必须完全在圈外白线的后面;
  7、投掷器械必须完全落在落地区角度线内沿以内(34.92)。
  (九)投掷项目中应该阻止的一些情况:
  1、用胶布或绷带缠住手指;
  2、使用手套;
  3、在圈内或鞋底喷洒任何物质。
  (十)远度项目的丈量:每次有效试掷后,应立即进行丈量,从器械着地的最近点与圆心之间的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标枪的丈量应从枪尖最先落地点至投掷弧所对圆心的连线量至投掷弧内沿。
  (十一)有关标枪项目的一些规定:
  1、投掷标枪时手应握在把手处,从肩部或投掷臂上方投出,不得抛甩;
  2、在标枪出手以前,身体不得完全转向背对投掷弧;
  3、只有标枪的金属枪尖先于枪的其他部位触地,试掷方为有效;
  4、运动员开始试掷以后,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触及投掷弧、助跑道边界线、助跑道以外的地面;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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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0
网上搜下,没有你说的这么具体的,但是你可以总结一下……然后总结出一套2011田径裁判规则以及裁判法电子版!这东西一般不容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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