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的补助

本人广西人,金融系统公司职工,上班时间工作时不慎受伤,受伤后,在家养伤观察30天,其中门诊治疗10天,后住院治疗,住院治疗20天,现在家养伤,已有10个多月。
出院医生开证明全休3个月。
已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没有出来,可能是8~10级,工伤基金已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没有报销。
工伤基金那边讲不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单位的人去办理的,我就讲问单位要了,所以我就请求单位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单位讲给,但没有标准,叫我写申请,我就写了大致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现特请求对我作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和生活护理费等的补助:
1、住院伙食补助费:30天*2人*40.00元/人*天 = 元;
2、交通费、食宿费: .00元(实际开支);
3、生活护理费:140天*181元/天 = 元(2011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参照标准第4项:金融业 标准:66125元)66215/365=181.00;
4、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00元;(实际开支);
以上4项合计: .00元。
请问以上1、2、3、4项合不合理?
如有不合理的哪项,有没有什么法律条例规定?
单位还可以补偿什么没有?
应该怎样做?
谢谢了!

  根据具体案情来计算工伤赔偿,要看评残几级等,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评残、计算赔偿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1、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补助受伤职工本人,陪护人员没有此待遇。至于补助标准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由统筹地区政府即你所在地级市政府制定。
2、交通费、食宿费只有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才报销,在本地级市没有。
3、停工留薪期由单位负责护理,否则支付护理费。护理费原则为一人,如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可参照确定(如建议2人护理等意见),而且是: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护理人的实际误工收入;无固定收入的按同行业收入计算或按护工报酬计算护理费。
4、依据广西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应由工伤基金支付,拖欠工伤保险费的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负担。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再问一下就是:家属护理,如果家属的年薪是36500元,那140天*100元/天=14000元的护理费合不合理?

追答

5、如果年薪是36500元,则日工资应为36500除以12再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139.8元,再乘以实际护理天数即可。

追问

谢谢你啦!就是说生活护理费:140*139.8=19572元,关键还有140天合不合理?请你再仔细帮我看一下上面我描述和回答的一些情况。

追答

6、关于护理天数,住院期间应没有问题,至于出院后应有医疗机构的意见,如建议静养多长时间、一人护理等等之类意见,否则出院后的护理费不会得到支持。因为生活能够自理的,单位就没有护理义务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05
您和公司协商解决,不成,您只能申请仲裁。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追问

谢谢!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没问题,就是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可能有点不同的观点吧,单位准备开会研究一下吧。前面两费的标准和时限,希望你能给点意见。

第3个回答  2011-12-05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以外(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仍由单位支付。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不同法律系统,因此赔偿标准各不相同。有关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标准各地社会保险部门应已发文规定,请向当地省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咨询。由单位支付的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一般以经治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天数×当地医院护工一天的工资标准。(全休天数不能简单等同需护理的天数,应以医院的护理证明为准)追问

谢谢!!
一、我去当地省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咨询了,他们讲没有具体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只是讲参照当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该也可以吧?
二、(全休天数不能简单等同需护理的天数,应以医院的护理证明为准)--一定要出具护理证明吗?就是要写明“患者需护理多少个月”的字样,不知医院会不会帮出。
三、住院治疗前在家养伤观察30天,行动不便,基本没下楼,30天算不算?

追答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地社会保险部门肯定会有标准,否则他们怎么支付?因为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所有参保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工伤保险基金都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护理分长期护理与短期护理两种,与通常理解的护理(照顾)有所区别。
长期护理,即活着就能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规定的生活自理五项指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来评定,符合上述一项以上,为部分护理依赖;符合三项以上,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符合五项的,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等级评定是根据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来进行的,经过适当训练能自理的不作为评定依据,如右手利手截肢者,经适当训练可用左手吃饭、写字等不作为评定依据。
短期护理,主要是指住院期间的护理。尽管不需要严格按长期护理的标准来评定,但医院的护理的证明还是需要的,护理费按医院一般护工的工资标准由单位来给付。至于门诊治疗及在家休养期间的护理,还是要按照五项指标来判定。当然有些特殊情况也得考虑,如单身男职工,家人在外地,自己不会做饭,在家休养的确需照顾,此类情况找一个钟点工就可以了,而不是全护理。(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第4个回答  2011-12-04
1、住院伙食补贴只对你本人,2、交通费是指一般交通工具的必要开支,3、生活护理费是指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不是你的损失,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
1、住院伙食补贴只对你本人--(两人的也有对吗?)
3、生活护理费是指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不是你的损失--(如果家属的年薪是36500元,那140天*100元/天=14000元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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