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怎么续签?!

从2000年7月在单位持续工作,至今工龄11.5年。在第八个年头,单位签的三年合同,今年12月底到期,本月刚收到公司通知劳动合同到期解聘。疑问是:1、本人有要求续签的权利吗?2、工龄在第十年的时候不能自动续签为无固定期合同吗?多谢指点!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变动不大,双方可以签订《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劳动合同延续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确定的合同条款;3、续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原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有管辖权的劳动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延续手续。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4-08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此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按“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 :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


2.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才解除。

需要提及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出现约定解除的情况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作为约定的解除事由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这类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专业性或者技术性较强的职务、工种.或者工龄达到一定年限的劳动者。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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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此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按“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3个回答  2011-12-06
可以要求。但是单位可以拒绝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第4个回答  2011-12-06
有权利,第十年不是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如果继续聘用的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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