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规定说早上8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午休1个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但是周六上午值班半天,合计4小时,所以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请问这样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合同上是这样签的: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可以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请问那4个小时,是不是应该算加班,还是算正常上班时间?求解答~~~谢谢~~~
但是又有人说是劳动法大于行政法规,要以劳动法的44小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