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中关于交警是否能追车是怎样规定的

如题所述

交通法中并未对交警是否能追车进行规定,但《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中规定了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也不得追截。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中规定:

第十条  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8-17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交警只有在驾驶人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及遇到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才能追车,其余情况不得追车,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交警-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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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公安部部颁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有规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1、交通法中没有规定,但治安管理处罚有规定,当事人逃避执法视为妨碍公务,妨碍公务可以进行传唤,逃避窗户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的前提是能控制人,所以交警追车不是法律用语,正确的是应该叫强制传唤或查缉或追缉。
2、车辆逃跑有几个清醒:
(1)有严重违法犯罪嫌疑
(2)逃避检查
(3)事故逃逸车辆
(4)刹车损坏
等情况,均属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但交警可以,任何一个警钟的警察都可以。
希望能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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