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法院不给执行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执行。
2、判决已经生效两年,而法院执行庭没有执行的,需要区分是执行庭不给执行,还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且,法院可以查找到财产。并不是每个判决生效后,殾能够实际执行到位。
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无法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