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法律解读:
1、已经删除的以往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这是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该内容已经被2020年12月26日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被删除 ,最新的对应的严重不良行为矫正,专门学校教育,保留学籍,完成学业的获得毕业证。
2、最新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取...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这是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
16、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 )。 B、体罚 1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 C、预防和制止其阅读、观看、收听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网络信息、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
【答案】N。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可以其...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条所指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未成年判刑后学籍怎么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条所指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未成年学生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
被判缓刑的未成年学生就不可以再就读了吗
法律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宣告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关心失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学校更是责无旁贷。法律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
被判缓刑的未成年学生是否能再就读
被判缓刑的未成年学生是否能再就读 可以的,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缓刑仅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关心失足青少年的健康成...
未成年判刑学校开除吗
未成年人判刑学校不得自行开除。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
因为违法犯罪被拘留了。我被大学劝退了,不知道学校这样合理吗,我可以...
你应该谢谢你的学校,是劝退而不是开除,给你留了一条后路。违法犯罪,学校可以直接开除,不用商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2014最新修正本 简介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五条 人民*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