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行政强制法的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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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主要内容是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问题 因为<行政强制法>涉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涉及相对人自由安全、权益与他人、社会公众的自由安全、权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其设定的平衡问题必须慎之又慎。 并且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与规制,必然会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阻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在此过程中不断博弈,所以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问题可以看做是一个多方博弈的结果。 这是对这一条的法理理解。

  其具体内容为:
  1.国务院(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人大(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地方政府(地方性规章):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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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3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定。
该规定体现了行政法的行政法治原则,按照德国行政法学的理解,行政法治包括三项内容:法律创制、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从这三方面阐述就行。
第2个回答  2011-10-21
本题涉及的行政法律原则主要是信赖保护原则,即政府有义务保证自己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基于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作为,而因为政府行政行为的变更导致其可预期利益受到损害,政府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提到的是政府许以奖励的许诺而又不兑现的现象,是典型的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行为。对此,小杨等三人可以向该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其上级机关——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复议不奏效,则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0-21
平时不学习
临时抱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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