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颁布日期】950118
  【实施日期】95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名称】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标准号】SY5985-94
  【章名】全文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
  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
  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
  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
  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
  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
  ,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3.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 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 5858规定。
  3.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
  安全地区。
  3.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
  季检查一次。
  3.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
  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
  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灌装前的检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 灌装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 0.5kg;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应实
  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2.2.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2.2.3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2.2.4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2.2.5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装卸作业
  4.3.2.1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3.2.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3.2.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3.2.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
  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
  ,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 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5.3.7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
  器应装在室外。
  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
  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
  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 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
  期进行安全教育。
  6.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
  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7 槽车运输
  7.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
  准随车拖运其他货物。
  7.2槽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槽车办其他事情。
  7.3槽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4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并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
  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7.5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7.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
  、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
  要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
  7.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
  温度,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夏季白天气温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
  7.8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减速前进,减轻震动和冲击,槽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各种异常
  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