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包括:
1)烟。包括: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3)化妆品,含成套化妆品。
4)护肤护发品。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6)鞭炮、烟火。
7)汽油。
8)柴油。
9)汽车轮胎。
10)摩托车。
11)小汽车。
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
应税劳务包括: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营业税和增值税可以看做是互补的两个集合,针对经营性收入,或征营业税、或征增值税,但是不会两种税都征收。增值税是对销售有形货物(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及修理修配和加工劳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对除以上税目之外的其它经营性收入征收的流转税。
营业税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是为了宏观调控及抑制人们对某些奢侈品、危险品等的消费而征收的税,如:烟、酒、鞭炮、高尔夫球杆、化妆品、小汽车等特定税目征收,是在已征增值税的基础之上,针对特定税目另行征收的一种税。
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
2、上述烟等十一类货物,既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也属于消费税征税对象。
3、对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劳务中的征税分工为: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属增值税征税对象,其他劳务属营业税征税对象。
4、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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