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灵活就业继续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⑴基本养老保险费:28%(其中单位20%,个人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⑵基本医疗保险费: 8%(其中单位6%,个人2%)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或8%缴费。
也即是说,个人缴纳是按当地(北京)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的28%标准执行,
1、在同一城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20年,退休时,即按缴纳所在城市标准发放最低基本养老金,执行缴纳所在城市医疗保险标准。
2、流动工作人员,在每一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均未够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满20年,刚按期户藉所在地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执行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