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如题所述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
国税发(2000)084号第二十五条“除另又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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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17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第2个回答  2018-08-21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折旧年限的其它规定(重要)

(1)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税法加速折旧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会计折旧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

(4)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第3个回答  2006-01-31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①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②外购的达到国家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1、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2、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以下企业的生产性机器设备:
1、移动通信及光通信生产企业;
2、计算机及网络产品生产企业;
3、电子材料、微电子及元器件生产企业;
4、生物医药、天然药物及现代中医药生产企业;
5、精细化工、氟硅化学品、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
6、船舶修造企业;
7、飞机制造企业;
8、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
(五)《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纳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25号)中附表一《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和附表二《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中所列举的除上述8类企业外拟发展的重点产品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条所述范围内确定允许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的具体种类。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企业需要改为加速折旧法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预计净残值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年折旧额,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再补提。
第4个回答  2006-02-01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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