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8年5月开始在本单位就职至今,2009年1月公司开始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从入职开始到现在每周休息一天,基本不允许在周末,法定假日除了春节以外其余都没有休息过,只是允许有法定假日的月份比正常的多休1-2天,现在我手上除了有工资条和社保卡之外,没有其他什么资料,而且工资条是没有加盖公章的,这种状况下,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吗?具体的赔偿内容又涉及哪些呢?因为已经打算要离开了,所以我是现在办理离职比较好,还是再等等,谢谢!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些什么呢?
请问如果是要求支付加班费,应该是多长时间的;经济补偿金的话,支付标准又是怎么算的呢?
我们的劳动合同就是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份公司自拟的合同,非常简单,而且并没有给本人,均有公司保管,之后也没有再签,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旦申请了仲裁,是否还需要公司的一些人证之类的,或者说现在还需要一些什么其他资料,以便胜算更大一些?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