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直接拍卖,应视情形而定
1.如果债务人没有将该房屋在借款时抵押给债权人,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如果债务人借钱时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同时又是抵押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也就是说举债时设定抵押权,可以查封和拍卖。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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