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的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法 要求详细解析

案例:甲、乙、丙三人欲合伙开办一服装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3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审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于是甲动员丁出资3万元。丁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丁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丁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丁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急需钱为由,要求抽出其3万元,甲不允。某日,甲外出,丁找到另外两个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企业仅有的2万元现金交给丁。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丁催还剩下的1万元时,告知丁该合伙企业已亏损4万元,丁的1万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
题目:1.丁是否为合伙人?
2.丁的入伙是否有效?应否分担合伙债务?
3.丁对其余的3万元债务是否还要负连带责任?

  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解析:
  (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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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2
1、丁是合伙人。他的入伙得到了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并且参加了合伙的盈余分配。2、丁的入伙有效,应当分担合伙债务。3、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丁是合伙人,所以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如有帮助,敬请采纳。追问

可是丁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啊,可以算合伙人吗

追答

1、合伙可以没有书面协议,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有书面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说在担保法中,如果没有担保人的书面认可,主合同发生变更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是法律硬性规定了。2、所以说不要被合同的形式给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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