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丙三人欲合伙开办一服装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3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审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于是甲动员丁出资3万元。丁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丁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丁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丁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急需钱为由,要求抽出其3万元,甲不允。某日,甲外出,丁找到另外两个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企业仅有的2万元现金交给丁。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丁催还剩下的1万元时,告知丁该合伙企业已亏损4万元,丁的1万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
题目:1.丁是否为合伙人?
2.丁的入伙是否有效?应否分担合伙债务?
3.丁对其余的3万元债务是否还要负连带责任?
可是丁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啊,可以算合伙人吗
追答1、合伙可以没有书面协议,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有书面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说在担保法中,如果没有担保人的书面认可,主合同发生变更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是法律硬性规定了。2、所以说不要被合同的形式给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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