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13]

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 甲企业是乙企业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情况后。决定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丙企业由于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一再要求甲企业以部分财产偿还所欠丙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甲企业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并进行了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能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为什么?(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来自:200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题及答案

(1)银行可以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依据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的选择权。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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