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上世纪80年代末传入中国的。在90年代,传销给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很大危害。它非法活动的主要特征是“拉人头”,骗取不断加入者的“入门费”和认购非法“商品”而维持生计、捞取钱财;“商品”失去本来意义,成为获得加入传销团伙的条件,因而它不再是一种经营活动,传销成为诈骗、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1998年,国家明令禁止一切传销活动,非法传销一时偃旗息鼓。但是近几年,经过改头换面的非法传销又卷土重来,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最近发生的“欧丽曼事件”、“爱博美娜直销”事件再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在直销即将立法的前夜,面对非法传销死灰复燃,如何实现直销的规范经营?这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欧丽曼”骗术在哪
被媒体爆炒的“欧丽曼事件”最近终于有了结局,重庆警方抓捕了此次非法传销的主犯,捣毁了非法传销网络,数千名大学生终获解救。人们在为获救学子高兴的同时,很多人也许要问:高素质高学历的大学生怎么会被人诱骗?传销骗子们到底有什么样的“高招”?一位曾经身陷“欧丽曼”的大学生杨林(化名)道出了其中的“玄机”———
第一步 “火车站接人原则”
2004年3月初,杨林在重庆读书的朋友打来电话,称重庆有个戴尔电脑展销会,会场需要人维护,待遇颇为优厚。杨林就答应了。到重庆后,杨林受到朋友异乎寻常的热情接待。后来他才知道,所有这些,只不过是对新骗进来的人制造的假象而已。杨林的朋友其实只是这个传销组织中级别最低的“业务员”。他们负责把自己的同学和朋友骗到重庆。受骗者刚到重庆时,“展销会”将按照两大原则开展工作:一是“火车站接人原则”,要主动帮助新来者拿东西,尽量做到热情和周到;二是“二八定律”,即要求拉来人的“业务员”80%谈感情,20%谈事业,绝对不能讲有关传销的事。
第二步 灌输所谓“成功学”
进入传销组织第二天,杨林就开始接受“无微不至”的“洗脑”培训。第一次给他们讲课的是一位矮矮胖胖的主任,他讲得很有激情。
首先,他结合社会实际和个人经历,分析影响成功的因素———环境、观念以及人性的弱点:怕、靠、懒、拖、面子等。当时让我们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深受触动。
接着,那位主任结合我国转型期那些与个体户、股票等相关的典型案例,突出他们抓住机会取得巨大成就的特征,向听讲者灌输速成、暴富理论。
最后,他说,成功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看准目标,其他的都不要考虑。于是乎,听讲者的激情开始膨胀,准备干一番大事业。
第三步 以“直销”之形掩盖“传销”之实
之后的几天里,杨林上了很多的培训课。他们从来不说自己是在搞传销,而说是在开展合法的直销。有一次,一名“讲师”向他们介绍了公司直销“欧丽曼”化妆品的方式。每套产品3350元。“讲师”说,如果你加入公司,交了3350元,以后在销售时拿一套化妆品就不用再另外付费了。当你介绍70个人进来,你的月收入达到几十万元可以说就易如反掌了。他还说,如果认为70个人多,你只需介绍两个人进来就可以,这两个人再去介绍其他人,如此“几何倍增”,大家可以算算2的N次方是怎么增长的就会明白。后来杨林才知道,所谓这些原理,在合法的直销教材上确实存在。可以说,他们是口中讲着合法的内容,行动中却做着违法的事情!也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人才会上当受骗。
第四步 营造“磨砺意志”的假象
从第三天起杨林开始参加“晨练”活动。5时30分他们起床,先是读书、背书,很多人大声读一些关于成功学、营销学方面的书。接着站5分钟的军姿。之后是开(重庆龙网校园
http://www.cq1234.com )心一刻:每个人要讲一个笑话。最后是即兴演讲,目的是锻炼口才。为了制造“磨砺意志”的假象,我们吃菜不用买,只拣别人扔在地上的。在住的方面,男女同住在租的房间里,女的睡床铺,男的睡地板。
第五步 用“ABC法则”进行思想教育
他们按照“ABC法则”进行思想劝说,即A带B来了之后,A不能做B的思想工作,而是让C来做B的思想工作。在大的场合下,传销组织还积极营造出一种感恩的心态,实施“三捧”法则,主动捧“公司”、捧“上线”、捧“公司的理念”。
经过紧锣密鼓的洗脑,第六天,杨林就“签单”了,也就是上交3350元给组织。但由于对这个公司的发展依然心存疑惑,加上学校的关系还没有处理好,杨林决定先回校一趟。正是脱离了这个组织的氛围,杨林才发现所谓“直销”中存在的问题。既然他们所说的是“直销”,那就必须有相应的产品啊,但杨林在里面那么长时间,却没有见到所谓的“欧丽曼”。实际上“公司”里面“业务员”的工作,只是不停地拉人进入团队,而不是扎扎实实地销售产品。产品的内容,在里面已经完完全全地被概念化和抽象化了!“商品”失去了本身的意义。
“欧丽曼”的骗术虽然巧妙,但是与近年来各种非法传销所采用的行骗手段相比,却也算不上十分高明。死灰复燃的变相传销行为巧立名目、种类繁多,诸如称“消费联盟”、“共销入股”、“滚动促销”、“重复消费”、“框架营销”、“复合式加盟连锁”等等。传销组织还往往使用流行口号和科学时尚的称谓,打着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等旗号,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蒙蔽群众;也有一些传销组织借着企业身份合法,如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从事变相传销活动,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以为这些人的传销活动是合法的。其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是在开业之前,有了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企业在经营上可以随心所欲,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传销在我国是被明令禁止的,任何企业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都是违法的。因此,即使有营业执照,企业也不能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
尽管非法传销骗术花样繁多,但是都有共同的特征,即以“快速致富”为诱饵,大量招揽人员。他们要求参加者必须先付一笔“入门费”以得到所谓获利的机会。而这种机会不是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产品,而是让参加者“拉人”———进一步发展新的参加者,然后如法炮制,让新参加者支付“入门费”,从新参加者身上获取更多的钱财。因此,对于没有接触过非法传销的守法公民来说,不落入“传销”陷阱的最好办法就是依靠自己劳动获取财富,不被传销骗子口中的虚幻的“金元宝”打动。这样,非法传销自然也就没有了市场。
传销死灰复燃
上世纪80年代末,传销登陆我国。当时包括武汉在内的大城市,人们发现朋友圈子里冒出不少“雅芳小姐”,她们上门推销化妆品,并且发展下线推销员。这使当时试图挣脱计划经济束缚的市场耳目一新。
雅芳公司的探路成功,令一些被“拒国门之外”已久的传销公司欣喜若狂。1992年开始,国外传销公司打着独资、合资旗号进入中国,国内一些企业也纷纷“下水”。到1993年,全国几乎所有省会城市、沿海大中城市都有传销活动。
1995年后,传销逐渐“变异”。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从事迷信、帮会、邪教活动,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在这以后的几年里,非法传销公司甚至包括得到政府认可的正规传销公司不择手段地牟取暴利。例如一瓶定价只有十几元的护肤品经(重庆龙网校园
http://www.cq1234.com )过经销商的层层转手,最后交易价格竟然高达1000多元。大多数非法传销组织像“老鼠会”式的大肆炒作,以暴利为诱饵,用新拉来人的入会费补给老会员,整个体系像倒金字塔畸形发展。当老会员越来越多,而新入会的人越来越少,造血机制几近枯竭的时候,庞大的营销网络就面临崩盘的危险。“老鼠会”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而且开始冲击正规的传销公司,此时,传销业已经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此前已批准登记的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企业一律停止,转为其他经营方式。”也就是说不管你是规范经营还是违规炒作,所有从事传销业务的公司全部停止运营,听候国家后续政策的处理。此后不久,国务院发出了要求原有传销企业全部转型为传统批发、零售销售方式,从而实现一个过渡性的转制工作。
这项举措的出台,使本来就已经没有办法收拾残局的“老鼠会”公司和实力欠缺的公司,表面上偃旗息鼓了。那些规范经营的公司,有的因意见不合分家,有的暂时退出了中国市场,还有的干脆关门了事。勉强维持下去的公司也因传销的全面禁止受到了沉重的打击,还背上了骗子的包袱。由此,中国传销业开始步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低谷时期。人们谈“传销”色变,一时间,传销几乎成为“罪恶”与“欺骗”的代名词。
然而,非法传销并未销声匿迹,从1999年起,一度从人们视线消失的非法传销活动改头换面,迅速在广东、广西、山西、海南等地回潮,并向全国发展、蔓延。首先被曝光的大案有1998年底到1999年在重庆、长沙的“天然丽莎国际集团绿色经典公司”、“百顺日合”、“兴田加盟连销”等地下运作的“老鼠会”公司。接着1999年、2000年和2003年先后出现的“华良消费联盟”、“得利卡友”、“申奇”、“直复营销”、“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等全国性的非法传销大案。这些公司运作均有其共同特点,即不再以传销的名字出现,而冠以“供销回馈”、“返本销售”、“物流联盟”等最时髦的名字……
另外,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与成熟,网上“老鼠会”的非法传销也在这个阶段有所蔓延。比较有名的有“SkyBiZ(Sky2000)空中商务”、“远程教育”、“神龙数码”、“Worldedo全球远程教育网站”、“EF2T.com”……其典型特征都是采用双轨制,以“普及网络教育”、“上网工程”、“电子商务”为名目,拉下线参加者花高价买一个毫无实际意义的模板式网站,以达到诈骗高额提成的目的。
近两年,国内变相的非法传销愈演愈烈,传销人员的骗术越发新奇,并且出现了大学生传销等新动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已发生的各种利用传销、变相传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员达数百万人次,非法经营额近百亿元!疯狂的非法传销给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非法传销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已经刻不容缓!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