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目录

总则
机构与职责
教育与培训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电信线路
易燃、易爆物品
电梯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检查和整改
奖励与处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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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1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1、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情况、事故损失、人员受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行政室。

  事故申请:事故发生后行政室再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事故理赔:公司、被保险人、第三方受害者请求赔偿时,应准备如下证明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伤亡人员名单;

  6、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7、发生第三者上海时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8、公司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奖励和惩处:

  1、奖励:所有安全责任部门,半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一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2、处罚行政室因过失未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或未按要求及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安全责任保险主办人承担责任事故损失30%,行政室主任承担损失20%;

  3、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1000元/次。

  
第2个回答  2019-05-05

解读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特点及条款-工保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补偿作用包括两方面,即一方面,建设施工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出现伤残、伤亡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赔偿;另一方面,它同时是一种代替建企或实际承建人负责相应补偿赔偿的保险机制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出现始自我国世纪初曾出现的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于缺乏保险保障机制造成企业和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自2005年,国家正式开始探索这一保险机制。

2005年,由于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矿难频发,造成巨大的物质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当年12月14日,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出台文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2006年,这一制度扩展推广到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

2006年,由于安全风险抵押金暴露出占用企业资金,且对安全事故预防无法起到有效作用,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安责险的保险概念被正式提出。

2006年,安监总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为安责险的行业探索提供政策依据。

2009年,安监总局出台《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进安责险,并提出“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的想法。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从国家级别开始逐步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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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特点与保险责任

不同于其他安全生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保险理赔、保险意义、保险责任等方面都有着自身特点。

保障范围

一般商业险种都将“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列为保险除外责任,安全责任保险则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理赔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事故的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责任,都应获得赔偿。

保险意义

1.将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保险机构参与的事故预防机制;

2.完善事故处理的经济保障机制(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保险责任

雇员及第三方人员的死亡、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

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及疏散费用;

因生产安全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需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其中,抢险救援、人员疏散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救援人员劳务费用;2.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3.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4.十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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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与工伤、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目前国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险领域,同时存在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等不同险种,那么安责险与其他同类商业保险有着怎样的关系或区别?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

同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一样,安责险与工伤保险之间是一种保险保障补充关系。国家强制实行的工伤保险是一种针对企业职工的基础保险保障,而且其所能提供的保障也是有限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对职工家属造成的损失伤害常常是巨大、难以承担的,安责险可以在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提供另一份风险补偿,对工伤保险进行有效补充。

同时,工伤保险针对的是职工的保险保障,并不能帮助企业转移相应风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面临的风险不仅包括员工的事故赔偿,还包括对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残、伤亡及财产损失。安责险以企业在事故中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既帮助企业转移了风险,又切实为职工提供了经济补偿保障,对于第三者的责任赔偿也为工伤保险补全了短板。

安责险与建工意外险

在保险性质上,安责险属于责任保险,而建工意外险属于人寿保险;在保险标的上,安责险的保险标的是企业应承担的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而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工人的身体(伤残、伤亡保险赔偿);在保障范围上,安责险除了负责企业工人的事故伤残、伤亡补偿,还负责因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事故伤残、伤亡补偿,以及经济损失补偿,而建工意外险在主险中只对被保险工人的事故伤残、伤亡负责经济补偿,如要预防因事故导致的第三者风险损失,只能在附加险中添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安责险与雇主责任险

在保险性质上,安责险与雇主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都能为企业转移事故风险压力,但在保险保障范围与机制上,两者有着很大不同。同建工意外险一样,雇主责任险的主险内容中并无对于雇员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残、伤亡及经济损失的保险责任,只能单独在附加险中添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责任上,雇主责任险针对的是工作期间的意外事故,而安责险保险责任较之更广,还包括员工因过失造成的安全事故损失责任。此外,安责险较雇主责任险还多出一项施救费用,包括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及疏散费用。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险领域,综合保障能力较强的保险险种。因此,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国从国家级别开始逐步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地相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指导意见,如深圳等地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范围较大,保险保障作用较为全面,目前正在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快速推广应用。但同时,受相关政策的出台时间较晚影响,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从中央政策意见到各省市地区落实,仍需要一定时间,部分地区还存在将建工意外险视作强制安全生产保险的情况。因此,建企在选择投保安全生产保险险种时,还需参考地方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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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10-24
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文明生产管理是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涉及面广、工作繁琐,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外在形象和精神风貌。
第二条 文明生产管理实行“公司统一规划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包干”的原则。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务实地抓好此项工作,及时分析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
第三条 各车间严格按照定置管理图布置好车间内的机床、工位器具以及其它堆放物品。对不符合规范、防碍安全、损害整体美观一律撤除。
第四条 生产现场通道线外侧严禁摆放产品、器具以及其它物品。运输工具如小车等只能在通道上运行。各种物品(包括在制品)摆放整齐,并且有标识。
第五条 公司区域内各种线路安装安全、合理、经济、整齐,尽量使用电缆沟放线。架空线力求做到高、齐、直。室内线路一般以安装暗线为主。
第六条 各部门、车间窗玻璃保持清洁、明亮,定期进行擦洗。玻璃损坏,及时更换,无正当理由,损坏一块赔偿20元。
第七条 生产现场、办公场所地面卫生清洁,机器无漏油、漏水现象。
第八条 各部卫生区包干范围内保持清洁,严禁在公司范围内乱倒垃圾、杂物,废弃物和废铁、钢,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
第九条 私人车辆、摩托车、自行车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进入到厂区范围内。
第十条 公司内部各种车辆包括铲车必须限速10km/小时。
第十一条 各车间作业区要整洁,照明设备齐全,玻璃窗明亮,
地面清洁,无积水。工装、夹、模具、机床附件、工位器具等摆放整齐并有标签分类。加工后的零件毛刺、铁屑要打扫干净。养成轻拿轻放的良好习惯。零件存放和运输过程中要防止磕碰、划伤和变形,零件摆放要整齐合理。工具箱内清洁整齐,工检量具应分别存放,互不磕碰。
第十二条 文明生产“十大禁令”:
一、严禁流动吸烟,不准乱扔烟蒂。
二、严禁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果皮。
三、严禁乱倒茶水,不准窗台冲水浇花。
四、严禁骑车进出大门,不准迟到、早退、脱岗、串岗。
五、严禁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禁止重物碰撞。
六、严禁在办公室、班组内洗涤衣物,不准堆放私人物品。
七、严禁乱停各种车辆,不准超越定置区域停放。
八、严禁在生产工作场所带家属、小孩,不准在办公室用膳。
九、严禁随意张贴、不准乱涂乱写。
十、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不准私自使用电炉。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一、严禁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喝酒。
二、严禁不系保险带进行高空作业。
三、严禁不戴安全帽、防护镜、防护服等安全保护用具进入作业现场。
四、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五、严禁没有工作票(或口头命令)在各类设备上工作。
六、严禁不验电接地(包括等地位保安线)在停电设备上工作。
七、严禁设计、制造、购买和安装无安全装置或不安全的设备。
八、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者单独上岗工作。
九、严禁没有监护人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十、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文明生产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并有权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行政部。
第4个回答  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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