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没有义务替父亲还钱,也就是说法律上不存在父债子还。
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的。也就是子女没有义务给父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同时是继承他的债务的,这时候就有义务返还了。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父债子偿” 儿子拖18年仍要还清
1996年4月10日,林某向王某借了3万元资金,并答应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后一年多,林某死亡。王某于1999年5月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林某的妻子及已经成年的儿子小林归还借款3万元。小林向法院表示,他不会继承父亲林某的遗产,也不愿意承担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款有协议为证,事实清楚,予以认定。由于林某死亡后遗产未处理,被告虽表示不继承遗产,但该遗产实际由被告占有使用,因此判决小林应清偿父亲欠下的债务。
1999年9月,法院判决小林应对王某的3万元债权在林某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由于小林始终未履行判决,2000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小林无固定工作,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判决。面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执行一度陷入僵局,2000年12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14年中,常熟法院没有放弃执行的希望,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统查,并和被执行人进行了谈话。2014年5月8,根据王某提供线索和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法官展开调查后,确认小林已在工厂上班,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后加快了执行进程。经法院多次对当事人说服劝说,并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小林如约履行协议。
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本案中儿子一旦继承了父亲遗产,那也意味着必须以遗产为限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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