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是以长期居住地为主还是以对方户口所在地为主
我是原告,被告和我在我所在地结婚到现在一起居住有3年时间,现在打离婚,被告要求给法院写了一份管辖异议,要求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户口不是和我的在同一地区),我现在找到我们居住地居委会开了证明我们长期居住的证明,我想问一下法院如果受理的话是以长期居住地法院为主要审理地还是以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地为主?这个怎么判别,如果我们双方都在这上面扯皮那还怎么离。。。法院如果也证实我们都在同一居住地长期居住,是不是就在长期居住地审理而不用去对方户籍所在地审理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