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院审理案件是以长期居住地为主还是以对方户口所在地为主

法院审理案件是以长期居住地为主还是以对方户口所在地为主
我是原告,被告和我在我所在地结婚到现在一起居住有3年时间,现在打离婚,被告要求给法院写了一份管辖异议,要求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户口不是和我的在同一地区),我现在找到我们居住地居委会开了证明我们长期居住的证明,我想问一下法院如果受理的话是以长期居住地法院为主要审理地还是以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地为主?这个怎么判别,如果我们双方都在这上面扯皮那还怎么离。。。法院如果也证实我们都在同一居住地长期居住,是不是就在长期居住地审理而不用去对方户籍所在地审理了呢?

1、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由于被告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多年,存在“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经常居住地是与你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地方,这个不难取证,居住地人民法院会在查明后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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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7
应当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法律规定: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但如果被告外出居住满一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受理。
第2个回答  2011-11-07
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第3个回答  2011-11-11
离婚案件的受理法院应该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被告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就是长期居住超过一年,且现在还在居住。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方便诉讼的原则。我想对方应该还在你们的经常居住地,之所以提出管辖异议,无非是户口所在地更有关系,且可能经济落后,法律环境不好,更容易操作案件。所以,建议你一定要争取在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你们的离婚案件。
第4个回答  2011-11-07
你的情况应当属于长期居住地管辖。如果能证明她在此长期居住那么法院会驳回她的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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