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00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协商后,即向C公司表示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 权力。
(3)2001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 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新人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2002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定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 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 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 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 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 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