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标的不要求保险利益,但是理赔时被保险人对标的必须有保险利益,这句话对吗?

求解释,为啥?

根据旧《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新《保险法》修订为: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往往是财产或者承担的某种责任,往往具有可转移的特点。因此在财产险中,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是是必须的。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险人,在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财产可能不具备保险利益,只是履行缴费义务的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另根据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保险利益转让时,也会产生权利与义务的转移。财产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自始自终是与保险利益有关的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13
对,它的意思是投保什么人都可以投,但是理赔时必须证明这个财产是你的并且是合法的。
第2个回答  2011-11-13
不对,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
第3个回答  2011-11-13
对的,
投保时没有,但合同生效后要有的
第4个回答  2011-11-13
追问

但是保险利益原则上为啥都是注明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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