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法律条文,主要用在灵活处理婚内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和正确分清楚债务的承担情况。
在这个规定中,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只要夫妻两人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这一借款协议的,当其主张债权时,就不能要求对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是以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样子,这条法律条文就有效保护了夫妻其中并不参与经营活动的一方的利益不受牵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扩展资料:
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