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滞纳金收取标准:0.5‰。
养老保险滞纳金计算方法:养老保险滞纳金=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0.5‰。
注意:每个城市养老保险政策不同,因此所需缴纳的滞纳金也存在差异,具体扣费标准请咨询当地社保局。
为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某市补交养老保险滞纳金规定:
1、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
2、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
3、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扩展资料:
六类人群可补缴养老保险
《意见》对补缴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共六种情况,分别为:
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
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人群。
三类人群明年底前可补缴养老保险
《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理意见,其中,三类符合条件人群可按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2018年1月1日后将不再办理。
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分三种情况进行补缴:
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滞纳金
养老保险滞纳金收取标准:0.5‰。
养老保险滞纳金计算方法:养老保险滞纳金=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0.5‰。
注意:每个城市养老保险政策不同,因此所需缴纳的滞纳金也存在差异,具体扣费标准请咨询当地社保局。
为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某市补交养老保险滞纳金规定:
1、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
2、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
3、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扩展资料:
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是不需要缴纳滞纳金的,但要交利息。如果是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话,延迟缴纳是需要缴纳滞纳金的,而且时间越长,滞纳金越高,有可能比交的保费还要高。具体明文细则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1、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
2、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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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滞纳金按自欠缴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来计算滞纳金,即应缴滞纳金=欠缴费用*万分之五*欠缴天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养老保险滞纳金按自欠缴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来计算滞纳金,即应缴滞纳金=欠缴费用*万分之五*欠缴天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