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批给宅基地给爷爷,1988年爷爷去世。1993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为父亲的名字(登记时父亲为居民户口)。2010年拆迁时在此宅基地上的户口为父亲、儿子、女儿、外孙四个人,儿子与父亲一直同住在一起。拆迁时全家人都为居民户口,拆迁后儿子和女儿起诉要求析分家产。
地方法庭法官说使用证上虽然登记的是父亲,但他只是全家人的代表,拆迁款应该全家人共同分割。
农村的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人只是个全家人的“代表”,有这种说法吗?
在拆迁的前一年,儿子、女儿听说多分出一个户口本就多给一份补偿,他们跟父亲签了一份“分家协议”,已经大队盖章。内容是:房屋的所有权是父亲的,分给儿子、女儿每人一间房屋的使用权。这样就把户口本分成了三户,给果因为都不是农村户口,所以拆迁办没有多给补偿。
请问这个“分家协议”对房屋的所有权有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