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邻里间的民事纠纷,请求法律指导!万分感谢~

我家住在7单元803,两个月前楼下703向物业保修说我家卫生间往他家漏水,物业电话通知了我,我当即就到楼下查看漏水情况。发现水顺着是从楼下卫生间房顶的洗手池下水管缓慢下滴,看到情况后我就回家把家中的自来水、中水总阀门全部关闭,关水将近一个星期楼下依然漏水,找物业说明情况,物业给出答案可能是我家暖气漏水或者防水有问题,让我自己找专业施工队维修说物业修不了。无奈只有自己找了个防水堵漏的师傅将楼下漏水的对应点砸开,发现管道以及管道接口均无漏水迹象。期间我家水源总阀门一直处于关闭状态,也一直没有用水,将近一个月。但楼下依然漏水。去找物业,物业始终说是我家漏水。无奈查不出水源我只好叫师傅将砸开的地方用堵漏灵和防水重新刷好。刷好后楼下停止漏水。过了一个月时间,楼下又向物业保修漏水还是同一地点。物业又找到我,还是说我家漏水,可是说不出漏水原因,又怀疑是我家暖气或者防水有问题。物业只是提出让我去找专业施工队测管压,并说物业管不了也修不了,他们只有协助义务(开关水阀门)。无奈我又去找了个做防水工程的公司,将我家卫生间全部地面砸开,将所有管道都露了出来,检查后所有管道均正常,无任何漏水。同时发现我家卫生间的墙角出有水不断冒出,该墙角在我家并无任何管道通过,于是怀疑是从同楼8单元801的水顺强阴到我家。通知物业,物业将8单元801的总水阀门关闭,我家马上不漏水。将其阀门打开水又继续漏出。自此我断定是跟我家公用一面墙的8单元801的水漏到我家。于是叫来8单元801的业主,在其看到真实情况后却不承认是水是从他家漏到我家。第二天8单元801业主将其跟我家对应的一块地砖敲开后发现确实是他家的管道漏水。至此事实摆在眼前,对方才承认是他家漏水。并很快修好。但是对方却不承认他家漏水对我家造成损失。也就是不愿赔偿我凿地,恢复地面所产生的费用。我找到物业,希望通过物业调解,物业也将我跟8单元801业主约在一起协调,并给出物业的调解方案,但8单元801业主完全没有诚意调解,并一口咬定我家的损失与他家无关,他不承担任何责任。补充一点从我家凿地开始我全程拍照、摄像并保存好了所有费用的收据,包括物业来我家的时候我都有录像。
我想请问:
1 这一事件中我家的损失到底应该谁来承担?是全部或者是百分之多少?
2 这一事件中物业是否有责任?
3 如果我向法院起诉,应该将谁做为被告?

  1.你可以向703主张无因管理之债,由703赔偿你全部损失。理由是,你对其并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你砸开地板等行为是为其确定责任人的必要行为,从客观上管理了他的事务,构成了对703的无因管理。
  2.至于703则可向801主张侵权赔偿,不过那就不是你的事了。
  3.至于物业公司,如果他在认定上有过错——比如一开始就能判断不是你漏水却匆忙认定,并致使703让你进行了一系列行为,扩大了你的损失,那么损失扩大部分应当由703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还是没你什么事。
  所以,列703为被告。至于法院如果认为,物业公司或者801跟这个有利害关系,法院到时候会告诉你可以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不过,那也不是你现在要考虑的事。。

  理由如下:
  物业公司的认定行为,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构不成侵权行为,物业公司只不过起到协调辅助作用,物业公司本身不是权利人。之所以803会打穿地板,主要是基于703的权利,是误以为自己对703负有恢复原状和消除危险的义务。即时在认定上有过失,也是根据703的电话做出的,物业公司顶多对损失扩大的部分负有责任。在本案中也并不必然导致803住户对假定责任的免除,即703即时不通过物业,按照常理也会找上803,所以,该认定行为的主要责任在于703。
  801虽然对703有侵权责任,但是并没有侵犯到803的权利,与803打穿地板的行为,也没有直接的关系。803的行为只能说帮助了703认定了责任人,其损失实际上为703主张权利的所必要的花费,应当由义务人,也即801偿付。
  如果一定要说801对803负有责任的话,那么803也只能向801主张不当得利,但是不当得利的范围如何区分呢?又是个问题。
  也就是说,如果803同时告物业,801的话,就产生两个麻烦:
  1.需要划分801与物业的责任,这就扯皮了。
  2.同时有两个诉求,不经济,也不高效。
  不如直接依据无因管理,向703主张赔偿请求权。

  附:无因管理之债
  法条:<<民法通则>>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们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概念: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引起的,以被管理人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及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A、所谓“管理”,是指代他人进行,本该由其自己进行的,对其自身事物的照料,或者对他人进行其他帮助。
  (2)管理人没有进行管理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A、这里的“义务”要么是法定义务,要么是合同义务,如无二者,仅余“道义”,仍为“无因”,如警察在休假期间搭救落水者
  B、义务之有无,为客观情况,无论管理人的主观认识。所以,本无义务而误以为有义务,而管理他人事物,仍为无因管理;
  (3)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追问

十分感谢大家的帮助,有一点我还是有点疑问就是按照人之常理分析,造成我家损失的最根本原因是801管道漏水,这在法律上他对我家总应该有什么说法吧?这只是按照我的常理判断的。

追答

1.举个常识:
甲家遭了小偷,一口认定是你偷的,结果你在公安局里呆了24小时候,查明是丙偷的。那么你是找丙赔还是找甲赔?当然是找甲赔了,因为是甲的认定把你送号里了,而你从头到尾可能连丙谁都不知道。
至于丙怎么办?让甲自己去告他。
甲就相当于703,丙就相当于801.
2.你也可以向703主张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703有个向你错误主张权利的行为——即要求排除漏水。这个行为实际上侵犯到你对自家地板保有原状的权利,你也可以对703主张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在侵权问题上,物业也参与了进来,实际处理起来还要认定他在其中的作用,不如主张无因管理省事。当然,你可以找当地的律师来办,那就无所谓了。另外主张侵权能得到的赔偿和无因管理能得到的赔偿可能不一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侵权一般是赔偿恢复原状等费用,无因管理是赔偿必要花费加实际损害。如果你主张侵权责任,那么建议你将物业公司和703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3.物业对你的责任。
对于你的独有财产,要看物业合同如何约定才能确定其是否有维修义务。法律上只规定物业对小区的公共财产有维护义务。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物业对703的主张实际上只有协助义务,也就是说,物业的认定实际上只是根据703做出的,他对703和你只不过起到一个建议和协调作用,对你没有强制效果,他本身也很难说承担了什么责任。除非他的认定是导致703认定过错的主要原因。
3.801对703的责任以及801对你的责任。
801漏水侵犯了703的权利毋庸置疑,必须赔偿703修复漏水问题以及用于归结责任的必要费用。
而703实际上是通过你打穿地板等行为找到801这个责任人,也就是说,你实际上帮703支付了这个归结责任的费用。
而这个费用需要由801付给703,这就成了个三角债。703欠你得,801欠703的。如果说801对你有什么责任的话,那就是你帮他还给了703这笔钱,你可以对801主张不当得利。
但是中间还有个物业认定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假如物业认定或者703认定有过错,比如,你关水时就能确定不是你得错,结果你打穿了地板他们才找上801,那么可以认为,你打地板的行为不是必要费用,801不承担,而由703或者物业承担责任。中间又绕了好几圈,所以,你不如向703或者703和物业公司直接主张赔偿请求的好。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20
应当钭物业和703作为被告要求其共同赔偿你的损失
纵横法律网 刘裕庭律师
第2个回答  2011-11-19
因为在此事件中你遭到了损失,原由是物业认定责任失误所造成,只需将物业列为被告就行了,703没有责任,801也没有责任,因为事前801一直不知情。你所有损失应有物业公司赔偿你的损失,如果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则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追讨损失。谢谢
第3个回答  2011-11-19
应该有物业和801一起

两个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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