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男,订婚之后我提出分手女方彩礼不返还而且拒绝见面谈和

本人男,订婚之后我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不但不还,还而且拒绝见面谈和,我和女友是从网上聊天工具认识的,两人相处半年左右就订婚了, 订婚之后 我们性格不和每天吵架,我是比较温和没说的那种,她是属于蛮不讲理什么事都要尖的那种,我们在一起10天得吵8天架,而且每次都是她起头吵架,一点小事都要吵,在外面我朋友面前也不给我面子,她妈妈一开始说分手也是她女儿%80的不对,非得让我给次机会,我没给,(以上我说的句句属实)。我的朋友都说我很累,我确实很累,而且每次都是我哄她,订婚之后她还变本加厉的吵,以为订婚了彩礼也在她手里了就不怕我了,我愿意咋地就咋地有这个想法,一共给了3万,今天我爸爸妈妈要和她家长见面谈谈,她的爸妈根本不露面 把她女儿弄出来和我家人谈(又哭又闹的),而且还不讲理说有的是时间和我耗,我一共给了她3万 也不一定说死了都要回来 可以商量着来,才订婚一个月,但是他们一分不给,说不想见面商量了,还说我愿意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我现在真的准备起诉她了,太不讲理了,还说要去我单位闹去,把我工作弄没了什么之类的话,真气人。
而她也不工作每天好吃懒惰的,睡觉睡到中午起床,饭也不做,经常吃外卖,家务也不搞。

我现在想用法律说话,这官司我要是起诉能赢不。胜率是多少, 以上这些都是我口头叙述没证据的。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婚约,对方不负违约责任。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偻转移财产为目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址《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币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之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与通常的赠与并不同,其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而成立的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即解除婚约时,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与其结婚之“义务”,而接受财物一方也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故对方取得婚约财产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这个的意思是,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是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该很容易就打赢了。
国内这方面的案例还是不少的。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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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9
首先我很替你抱不平 如果真像你说的那样 这个女的变脸也太快了 认识前装的也挺好 但是你们男方提出悔婚,那你要不回来的,因为从法律上说,你是赠与了她东西,是你自愿的,并且没有证明能证明你赠给了她你们就必须结婚,而不结婚还能返还,所以你要不回来。从感情上来说,是你们悔婚而不是她们,如果她们悔婚,那你要回来的胜算比较大一点,你们悔婚的话你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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