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暂扣停止使用,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合格后可恢复使用。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符合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要求的驾驶人,建立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驾驶人电子台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满分驾驶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满分教育,告知审验教育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替学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其本场教育资格,三年内申请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应当采用现场教育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教育抽查制度,通过查看网络教育过程照片等方式,每日抽查当天不少于百分之五的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教育过程中获取的驾驶人照片、电话等个人信息对外公开或私自保存。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