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发短信辱骂一个人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先口头警告,如无效果,建议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扩展资料:
案例:
1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刘某当庭对原告王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2006年8月,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一直发展成婚外恋。2007年10月,二人相约离婚,刘某离婚后,王某却离婚未成。于是,被告刘某经常用手机短信对原告王某进行谩骂和侮辱,后来给原告的家人打电话、发短信,致使原告王某无法在原籍继续生活下去。
7月31日,王某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刘某利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原告王某进行侮辱、诽谤,严重地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的精神和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利用短信谩骂侮辱 侵犯名誉道歉赔偿
泼妇骂街懂吗?不存在影响范围。
追答我认为还未达到法律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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