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约条款
只是在有中介操作的二手房买卖,对于买卖双方都有一个解约条款,其中的约定就是卖方在交付了解约定金后,买方不得要求进一步赔偿和强制履行。这个条款本身亲没的问题,但是因为在现在深圳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对于买方来说,这一条款就有不公平的地方。也是现在很多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所以担醒买方最好在买卖合同的最后的备注中写明,除需赔偿定金外,还需要赔偿损失。
2、强制履行
买方在卖方没有明确提出解约的时候是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强制履行的,但这需要买方在卖方明确提出以前,先行启动法律程序。并且听闻深圳市中院最近有感于卖方违约过多,开了一个座谈会,要出台文件,只要是买方起诉要求强制履行,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知道传闻是否为真。
3、帮卖方赎楼
卖方常常因为房子在银行办理抵押,而需要将房产证赎出,才可以办理相关的手续,而卖方常常需要买方帮助办理相关的赎楼手续。买方最后不要帮忙赎楼,一但买方帮忙赎楼后,卖方的房子因其他债务被查封的话,到时买方损失巨大,所以建议买方不要帮卖方赎楼。
由于二手房交易步骤需要一段时间,从签约、还贷、贷款、过户到交房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而房价在交易过程中的上升趋势是卖家跳价毁约的直接原因。在此情况下,卖家便会要求买方加价,否则宁可毁约退订金甚至一倍赔付定金。而此时房价的涨幅已经远远高于定金了。
一般来说,对于民商事合同的违约行为,可以通过定金或违约金的形式进行规制,但如果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购房者在发生纠纷后如果积极主张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不存在不能履行等情形,房主是应当继续履行的,如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家完成与购房者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卖家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善意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退而求其次,除了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外,还可以主张要求卖家支付差价,当然,差价部分会因为购房者履行合同的程度、卖家违约的恶意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作为买方,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来提高卖家违约的成本,通过控制好每个交易环节来加快交易过户的进程。如果遇到卖家准备跳价毁约,买方可以通过中介或律师发函告知毁约的后果;若警告无效,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二手房怎样交房及注意事项